官員包養(yǎng)小三花150萬,哪兒來的錢?
廣西籍女子高某玉被控對深圳海關緝私局前副局長李某東進行敲詐勒索。羅湖區(qū)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宣判,認為高某玉共敲詐李某東33.3萬元,敲詐勒索罪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知情人稱,56歲的李某東并未因為此事被調(diào)查,而是順利退休。高某玉在多份筆錄中否認實施敲詐勒索。她表示李某東給錢是自愿的。庭審時,高某玉的辯護律師直陳,短短一年時間內(nèi),花費近150萬元款項包養(yǎng)高某玉,李某東本身也存在違法違紀行為,檢察院理應立案偵查。但法院表示,海關紀委是否對李某東進行處理等,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
深圳海關緝私局前副局長李某東級別是廳級干部,李某東本人的正常收入僅為每月1萬多元。據(jù)時任深圳海關緝私局副局長的李某東自述稱,2008年6月,他在該會所吃飯時認識高某玉。一個月后,高某玉稱已懷孕,兩人之間開始來往,后他發(fā)現(xiàn)高某玉懷孕是假。他認為高某玉人品有問題,便開始疏遠,多次向高某玉提出斷絕交往,但高某玉不同意反而一直糾纏,威脅他若要分手就到單位去告發(fā)。
然而,從2008年6月到2009年7月高某玉被包養(yǎng)期間,她的銀行賬戶上共存入813762.80元現(xiàn)金,以上現(xiàn)金均是李某東給高某玉的包養(yǎng)費用。這里邊還不包括租房等等費用。問題是,小三高某玉在分手時,曾向深圳海關緝私局前副局長李某東進行敲詐勒索,這一點,已被深圳羅湖區(qū)人民法院確認!
但是法院不認可被告律師提出的;“作為一個國家公務員,在短短一年時間內(nèi),花費近150萬元款項包養(yǎng)高某玉,肯定存在違法行為”。一審法院則認為,李某東與高某玉之間存在的關系是否屬于違紀行為,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
假如法院是以事實為依據(jù),那么,被告律師提出“官員包養(yǎng)小三,一年花150萬,哪兒來的錢”,就必須提供證據(jù)鏈。而且,這又是歸深圳反貪局和海關紀委管轄的范疇。假如,面對一個已經(jīng)退休的深圳海關緝私局前副局長,有關方方面面是采取——爹不疼,娘不愛,舅舅甩手,這種三不管的境地,很有可能把一條大魚給漏網(wǎng)跑了……
假如我們國家是實行公務員財產(chǎn)公示制度,那么,有許許多多貪污受賄、腐化墮落、監(jiān)守自盜等等經(jīng)濟犯罪還是刑事犯罪,我們有了一個官員實際財產(chǎn)的上下對照表。
比如海關高官包養(yǎng)一年小三,花了近150萬元,算算他家中的總收入?看看他多少不動資產(chǎn)?再估算一下他們家的流動資金是多少?這三大塊之外的錢,就是來歷不明的——不是貪污就是受賄!
這利國利民的大好事,可惜,官員財產(chǎn)申報公示制度,已經(jīng)呼吁了20年遲遲未有突破,不能不說是中國社會的一個沉重的尷尬。現(xiàn)在磚家告訴我們說,官員財產(chǎn)申報公示制度,還要讓我們翹首以待十年整,還要等上兩次政府換屆選舉。
有沒有捷徑可走?有部分學者和磚家提出來,只要放棄對官員原罪的追訴,官員財產(chǎn)申報公示制度,就可以順利通過成為法律制度。什么是“原罪”呢?從官員財產(chǎn)申報公示制度頒布實施日開始算起,官員家中過去來歷不明的財產(chǎn),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他們說,這是皆大歡喜,雙贏的結(jié)果!
但是,筆者算算家中的總收入,口袋里還省多少流動資金,沒有多出來啊,那么,怎么能說是官員和老百姓雙贏的結(jié)果呢?只有官員是皆大歡喜!還有就是提出這種餿主意的部分磚家和學者,被網(wǎng)民拍磚和怒斥……
所以,每當我們在危機的時刻,唯以國家的名義捍衛(wèi)文明道德的底線,但是如何捍衛(wèi)?反腐倡廉的指令自中央至省委再至市縣鄉(xiāng)鎮(zhèn),思想就被解放?貪污受賄、腐化墮落者就被肅清?廉政建設就建成了嗎?那么些腐爛掉的官員如何重生?那么些麻木掉的黨性如何復蘇?還是請回過頭看看——我們建國以來走過的路……!
情婦分手后勒索深圳海關高官33萬
廣西籍女子高某玉被控對深圳海關緝私局前副局長李某東進行敲詐勒索。羅湖區(qū)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宣判,認為高某玉共敲詐李某東33.3萬元,敲詐勒索罪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知情人稱,56歲的李某東并未因為此事被調(diào)查,而是順利退休。高某玉在多份筆錄中否認實施敲詐勒索。她表示李某東給錢是自愿的。庭審時,高某玉的辯護律師直陳,短短一年時間內(nèi),花費近150萬元款項包養(yǎng)高某玉,李某東本身也存在違法違紀行為,檢察院理應立案偵查。但法院表示,海關紀委是否對李某東進行處理等,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
分手
副局長掏六萬港幣“分手費”
高某玉,廣西人,1982年出生。相關的照片顯示,其個頭高挑,臉很圓潤。其母親則稱,因家庭貧窮,老公去世已有多年,她獨自辛苦拉扯女兒長大,女兒也較早離家打工。事發(fā)前,女兒在福田區(qū)金中環(huán)大廈678會所上班,任營銷經(jīng)理。
根據(jù)法院審理查明的內(nèi)容顯示,高某玉與時任深圳海關緝私局副局長的李某東在2008年6月,于高某玉工作的會所內(nèi)相識,后交往,直到2009年7月,兩人才分手。兩人交往約一年時間。
據(jù)時任深圳海關緝私局副局長的李某東自述稱,2008年6月,他在該會所吃飯時認識高某玉。一個月后,高某玉稱已懷孕,兩人之間開始來往,后他發(fā)現(xiàn)高某玉懷孕是假。他認為高某玉人品有問題,便開始疏遠,多次向高某玉提出斷絕交往,但高某玉不同意反而一直糾纏,威脅他若要分手就到單位去告發(fā)。
李某東自述稱,他因為不想影響工作和家庭,于2009年5月再次提出與高某玉斷絕關系。高某玉提出要他給5萬元人民幣做了結(jié)。他便給了高某玉6萬港幣,并變更了手機號碼。
勒索
發(fā)短信要錢,拿到數(shù)十萬
變更電話號碼后,高某玉再也無法與李某東聯(lián)系。直到2010年5月。高某玉以李某東同事的名義,向李某東單位領導發(fā)短信取得了李某東的電話。此時,李某東仍是深圳海關緝私局副局長。
高某玉供述稱,獲得李某東的手機后,她通過發(fā)短信給李某東及李某東的妻子、朋友。威脅稱,她要找媒體曝光李某東,以及要到其單位告發(fā)。
高某玉供述,她的短信和電話均達到了效果,李某東每次都給了錢,前后共有幾十萬元,她表示對具體數(shù)目記不清楚。
李某東也稱,高某玉再次聯(lián)系到他后,高某玉頻頻聯(lián)系他和他的家人,多次提出要錢,不然就要找媒體曝光,要向單位告發(fā),只要給了錢就不再糾纏。而在2010年9月 30日,高某玉也真的到他的單位告發(fā)他包養(yǎng)情人的事。
根據(jù)李某東的自述,高某玉再次聯(lián)系上他之后的半年里,他和老婆以及朋友分多次給了高某玉約40萬元。其間李某東的弟弟李某南也受命給高某玉支付了98000元。
插曲
老婆親自出馬和小三談判
根據(jù)李某東老婆于某的陳述,她本人也曾親自出面,與高某玉見面,試圖解決此事 。其回憶,2010年12月23日,兩人在福田高發(fā)城馳小區(qū)旁的一家咖啡廳見面。
高某玉說欠了很多高利貸,沒辦法只能找李某東要錢,并稱她被李某東包養(yǎng),不給錢就一直騷擾,到處搞事 ,找媒體曝光,讓李某東身敗名裂。于某問及高某玉,到底要多少錢才肯收手。高某玉提出要23萬元人民幣,并稱23這個數(shù)字是她的吉利數(shù)。
于某稱,不愿意家庭生活及丈夫李某東的工作受到影響,也同意籌錢。而三天后,2010年12月26日,兩人再次見面,約定高某玉收到錢后要寫收據(jù)和一份以后不再騷擾搞事的保證書。
于某稱,此后高某玉頻頻催促給錢。兩人最終在2010年12月29日見面,打算轉(zhuǎn)款給高某玉。不過,據(jù)于某稱,高某玉臨時變卦,讓于某把錢匯到昆明的一個陌生賬號。于某問高某玉什么意思,高某玉稱,律師說了,不能把錢匯到她的個人賬戶,也不能寫收據(jù),要不就會留下敲詐勒索的證據(jù)。于某則堅持必須付到高某玉的個人賬戶,僵持之下,這23萬元并未及時支付。不過,據(jù)李某東的回憶,這筆錢最終還是付給了高某玉。
小三喊冤:他給錢是自愿的
稱部分費用是“借款”,人身安全曾受威脅
李某東稱,持續(xù)不斷索要,讓他忍無可忍,因此選擇報案。2011年5月6日,李某東向羅湖黃貝派出所報案。根據(jù)其報案時提供的資料顯示,其生于1956年2月,報案之時年齡為55歲。其報案時稱已經(jīng)退休。相關的案卷資料則顯示,其在2010年年底 2011年年初時從深圳海關緝私局副局長位置上退休。
2011年9月14日,民警在福田區(qū)高發(fā)城馳B座19樓某房間將高某玉抓獲。
法院認為,高某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威脅或要挾的手法,索要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法院由此判決其敲詐勒索罪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高某玉在多份筆錄中否認實施敲詐勒索。她表示李某東給錢是自愿的。高某玉稱,李某東給的錢部分是因為兩人再次發(fā)生關系后,李某東為此而支付的。一筆20多萬的巨款也是李某東的朋友為封口而付給她的費用。她表示,她當時向海關紀委舉報了李某東,李某東的朋友出面讓她撤回舉報,以便讓李某東順利退休。她還稱,部分費用是以借款的名義借來的。
高某玉本人也表示,在這個過程中曾受到威脅,她也因此在2010年11月3日及11日兩次向福田福強派出所報案。判決書中顯示,法院調(diào)取兩次報案筆錄。筆錄顯示,高某玉認為被人恐嚇,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因此報案。
包養(yǎng)一年花150萬,哪來的錢?
副局長被指存違法違紀行為,檢察院應立案偵查
高某玉的辯護律師直陳,李某東本身也存在違法違紀行為,檢察院理應立案偵查。
相關的辯護詞顯示,律師認為,從2008年6月到2009年7月高某玉被包養(yǎng)期間,她的銀行賬戶上共存入813762.80元現(xiàn)金,以上現(xiàn)金均是李某東給高某玉的包養(yǎng)費用。
律師認為,在包養(yǎng)期間,高某玉沒有工作,所有收入均是李某東給付。除了存在銀行的錢外,高某玉在購買衣服、手提包、娛樂等方面的生活開支達50萬元以上,均由李某東另行支付。
律師認為,作為一個國家公務員,在短短一年時間內(nèi),花費近150萬元款項包養(yǎng)高某玉,肯定存在違法行為,因為李某東本人的正常收入僅為每月1萬多元。
律師認為,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移送資料,由主管部門調(diào)查。
辯護律師還認為,正是因為高某玉的相關舉報,導致李某東不得不匆忙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律師還要求法院調(diào)取海關紀委的相關調(diào)查材料。不過,一審法院則認為,李某東與高某玉之間存在的關系是否屬于違紀行為,海關紀委是否對李某東進行處理等,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
包養(yǎng)一年花150萬,哪來的錢?
副局長被指存違法違紀行為,檢察院應立案偵查
高某玉的辯護律師直陳,李某東本身也存在違法違紀行為,檢察院理應立案偵查。
相關的辯護詞顯示,律師認為,從2008年6月到2009年7月高某玉被包養(yǎng)期間,她的銀行賬戶上共存入813762.80元現(xiàn)金,以上現(xiàn)金均是李某東給高某玉的包養(yǎng)費用。
律師認為,在包養(yǎng)期間,高某玉沒有工作,所有收入均是李某東給付。除了存在銀行的錢外,高某玉在購買衣服、手提包、娛樂等方面的生活開支達50萬元以上,均由李某東另行支付。
律師認為,作為一個國家公務員,在短短一年時間內(nèi),花費近150萬元款項包養(yǎng)高某玉,肯定存在違法行為,因為李某東本人的正常收入僅為每月1萬多元。
律師認為,司法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如發(fā)現(xiàn)有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行為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移送資料,由主管部門調(diào)查。
辯護律師還認為,正是因為高某玉的相關舉報,導致李某東不得不匆忙辦理提前退休手續(xù)。律師還要求法院調(diào)取海關紀委的相關調(diào)查材料。不過,一審法院則認為,李某東與高某玉之間存在的關系是否屬于違紀行為,海關紀委是否對李某東進行處理等,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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